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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类咏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类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再成,局长。被执行人类咏华,农民。本院在执行蒙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类咏华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的蒙阴计征决字(2014)06194B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宗忠审判员  赵克荣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