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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蔡永祥与曾庆明、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祥,曾庆明,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蔡永祥。被执行人曾庆明。被执行人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曹中武,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永祥与被执行人曾庆明、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明、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蔡永祥借款本金50万元;被执行人曾庆明、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以上共计5118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庆明、湖北华恒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184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