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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执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群与杨淑辉、李月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杨淑辉,李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1388号申请执行人杨群,女,汉族,1972年6月生。委托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淑辉,女,汉族,1969年6月生。被执行人李月成,男,汉族,1976年1月生。申请执行人杨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淑辉、李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6425元,申请执行费89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