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路某,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朐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二人认识时间较短,沟通较少,彼此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无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至今未能和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但未生育子女。2013年11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未有沟通交流。原告路某曾于2014年9月1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经本院向被告张某之父调查证实,被告张某已经有半年时间不在家中居住,现在也不清楚他的联系方式和现住址。庭审中,原告路某主张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充分,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双方在2013年11月份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无任何沟通往来,夫妻感情日渐淡化。且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未能珍惜机会,加强沟通交流,双方未能和好。加之被告张某现下落不明,夫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应当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路某诉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路某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张某未到庭,故,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在本案中不再予以处理。可待被告张某有下落或债权人主张时,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召朋人民陪审员 石 芸人民陪审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