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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德福与郑世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674号原告陈德福,男,汉族,1968年9月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世琼,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福诉被告郑世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福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