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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纪龙诉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龙,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纪龙,男,汉族,住址江苏省丹阳市。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诉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2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王纪龙。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何玉山审判员 王海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