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学亭、宣彩招与宣彩招、宣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亭,宣彩招,宣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645号原告:王学亭。委托代理人:郦苗安。被告:宣彩招。被告:宣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亭与被告宣彩招、宣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亭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学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6元,依法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王学亭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