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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苏志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林,苏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67-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林,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志刚,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树林与被执行人苏志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志刚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刘树林支付转让股权款134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816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745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601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苏志刚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9628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志刚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