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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星耀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星耀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118号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蒙山街14号。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昆明星耀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279号3楼。法定代表人邓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德民保字第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5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虹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