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蓬登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张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登民初字第546号原告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在臣,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恒珠。被告张果,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滨海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军人民陪审员  高爱香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商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