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秀君与郭中将、郑傅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赵秀君,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半壁山镇伙山子村伙山子31号,身份证号:×××,电话:186XX****XX。被告郭中将,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贺钊乡郭牛村1号,现住兴隆县兴隆镇十四顷村,身份证号:×××,电话:182XX****XX。被告郑傅桂,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有村22号,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原告赵秀君与被告郭中将、郑傅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君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赵秀君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