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陕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636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7月27日,汉族,教师,住大荔县羌白镇明水村。委托代理人路立龙,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廉亚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陕西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