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李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811号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泉,局长。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斌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城管行罚字(2014)第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