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汤吉祥诉被告杨斌、闵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吉祥,杨斌,闵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汤吉祥。被告杨斌。被告闵其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吉祥诉被告杨斌、闵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吉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吉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汤吉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