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铁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潘良才、张香环等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良才,张香环,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杨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铁行初字第38-1号原告潘良才,男,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原告张香环的配偶。原告张香环,女,194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原告潘良才的配偶。委托代理人胡志中,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峰,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国辉,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良才、张香环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国辉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潘良才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向争审 判 员 李贯涛人民陪审员 苗胜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