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莉、何朝兰与程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何朝兰,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43号原告王莉,女,生于1974年2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何朝兰,女,生于1970年7月19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程欣,男,生于1989年7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何朝兰诉被告程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欣名下的房产(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二巷39号某某号,产权证号:某某)予以查封,金额以3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王亚西所有的川AA02**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码LFV3A24F493056726)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莉、何朝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程欣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二巷39号38幢某某号房产(产权证号:某某)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