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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姚建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姚建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63号(南方物流二期四库4门)。法定代表人张再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超。上诉人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16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姚建超、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系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姚建超与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作出的(2015)西青劳人仲字第528号仲裁裁决,裁决金额不超过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天津御权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