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金羽、杨杨、王德信、张秀英与李东山、刘铁生、赵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羽,杨杨,王德信,张秀英,李东山,刘铁生,赵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刘金羽,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杨杨,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王德信,男,194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张秀英,女,194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泽斌,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李东山,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刘铁生,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赵昌,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羽、杨杨、王德信、张秀英与被告李东山、刘铁生、赵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羽、杨杨、王德信、张秀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羽、杨杨、王德信、张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羽、杨杨、王德信、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原告负担1678元,另1678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淑芳审判���员: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德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