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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应涛与被告李明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涛,李明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李应涛,男,1945年5月11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大滩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4605110036。被告李明芳,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莲池村大滩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涛与被告李明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应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李应涛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安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