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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亚君与被申请人洪书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亚君。委托代理人:郑惠民,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书林。委托代理人:郑国臣,连山区兴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王亚君与被申请人洪书林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亚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审理及查明的事实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申请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交了房屋产权证及买卖文契以及所缴纳的各种税票收据,足以证明争议楼房系申请人所有,而洪书林出示了一份有争议的视听资料,没有当庭播放,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对该视听资料真实性内容进行质证的权利。二、原审认定由被申请人出资购买楼房没有证据加以佐证。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由申请人出资,但是原审并未采信,仅凭录音视听资料认定事实违背了法律规定。三、本案事实是申请人丈夫刘文杰因同情被申请人,而从1993年开始照顾被申请人,后于2004年申请人夫妇购买了争议楼房,改善了被申请人的居住条件。法院应以房屋产权证等作为主要证据作出判决,请求查明事实,再审本案,并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洪书林的委托代理人郑国臣于听证时提交意见称,原审已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夫妇存在遗赠扶养关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王亚君名下,但是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即自争议房屋购买以来,洪书林一直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且从未向王亚君夫妇缴纳过任何费用,结合洪书林一审时提供的视听资料,能够认定购买该房屋系洪书林出资,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存在遗赠扶养关系定性准确,进而驳回王亚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王亚君主张原审未播放录音资料等程序违法,经审查,原审程序并未有违法之处,王亚君亦没有证据证明,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王亚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亚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