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塔国华、赵凤菊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国华,赵凤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17号原告塔国华,男,满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委托代理人赵凤菊,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原告赵凤菊,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法定代表人盛玉峰。原告塔国华、赵凤菊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国华、赵凤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