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林初与李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邓林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李志辉,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受理邓林初申请执行李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赔偿款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限令被执行人收到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本案义务,但邮政部门以迁移新址不明将邮件退回。同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和财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2015年9月28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收到告知书后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世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