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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51号原告:张某。被告: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7日15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兰雪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人民陪审员  王万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