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251号原告:张某。被告: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27日15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兰雪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人民陪审员 王万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