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肖锋与马凤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廖肖锋,马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94-1号申请执行人:廖肖锋。被执行人:马凤学,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20308241X:。关于申请执行人廖肖锋与被执行人马凤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17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94-1号申请执行人:廖肖锋,男,1970年12��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打索巷1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12045239。被执行人:马凤学,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谢集乡六里行政村前马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20308241X:。关于申请执行人廖肖锋与被执行人马凤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17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