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进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刘进。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39号家乐福超市。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东路1000号。负责人StephaneParient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薛静(均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诉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进负担。审判员 吴鸿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