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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万林龙、万伊平与上海瑞佳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万林龙,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万伊平,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詹志铨,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瑞佳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杨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宏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林龙、万伊平诉被告上海瑞佳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林龙、万伊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万林龙、万伊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林龙、万伊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30元,由原告万林龙、万伊平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