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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07号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公司与陈志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公司,陈志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0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启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常,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0271。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陈志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了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42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