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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群风与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柴用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风,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柴用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赵群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晓强,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柴用莲。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用莲存款222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