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群风与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柴用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风,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柴用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赵群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鹏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晓强,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柴用莲。本院(2014)曲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用莲存款2226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