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董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