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廉秀与被执行人阳知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廉秀,阳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侯廉秀,男。被执行人阳知生,男。申请执行人侯廉秀与被执行人阳知生民间借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23.5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阳知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侯廉秀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李辉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