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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献民、赵庆丰等与高少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献民,赵庆丰,赵庆娜,赵庆亮,高少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赵献民,农民。原告:赵庆丰,农民。原告:赵庆娜,农民。原告:赵庆亮,农民。被告:高少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献民、赵庆丰、赵庆娜、赵庆亮诉被告高少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献民、赵庆丰、赵庆娜、赵庆亮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献民、赵庆丰、赵庆娜、赵庆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献民、赵庆丰、赵庆娜、赵庆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赵献民、赵庆丰、赵庆娜、赵庆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