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素钗与张国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素钗,张国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朱素钗,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张国杉,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请执行人朱素钗与被执行人张国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张国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车辆、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向被执行人张国杉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张国杉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张国杉名下的坐落于漳平市桂林街道九龙广场周边(闽西南商贸城)C2号楼1017室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