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戴某因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宏鹏,刘晓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某,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5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系戴宏鹏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女,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戴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不适合抚养孩子,一审判决孩子由被申请人抚养,并判令再审申请人按月支付抚养费错误,应改判孩子归再审申请人抚养。(二)一审判决未对房屋、车辆、共同债权债务等进行分割是错误的。(三)被申请人应赔偿再审申请人租房损失7700元。(四)被申请人应赔偿再审申请人结婚花费及彩礼3万多元。本院认为:(一)再审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不适合抚养孩子,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考虑到孩子尚在年幼,且一直在被申请人处抚育,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教育角度,原审判令孩子由被申请人抚养并无不当。(二)关于房屋、车辆及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不予处理是适当的。原审判决已告知双方待���足够证据后可另案告诉。(三)关于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租房损失,因其在一审时未提出,依法不予审查。(四)关于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结婚花费及彩礼,因其在一审时并未提出反诉,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戴宏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宏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