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纳溪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黄某甲,女,生于2005年10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原告黄某乙,男,生于2013年1月2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原告黄某丙,女,生于2013年1月2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甘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系三原告之母亲。被告黄某丁,男,生于1977年2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被告黄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撤回对被告黄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燕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露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