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黄某甲,女,生于2005年10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原告黄某乙,男,生于2013年1月2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原告黄某丙,女,生于2013年1月2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理人甘某某,女,生于1979年10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系三原告之母亲。被告黄某丁,男,生于1977年2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被告黄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撤回对被告黄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燕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露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