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邵元双与王正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邵元双,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孟献忠,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婕,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正东,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人邵元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邵元双名下的号牌为皖C×××××雅阁牌小型轿车和号牌为皖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正东名下的价值21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练君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