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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某、翟某甲、翟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张子序。被告梁菊兰。被告翟昌军。被告翟昌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序与被告梁菊兰、翟昌军、翟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翟昌军、翟勇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子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子序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