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湟上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4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4月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圈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2月5日在某某县原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6月12日生一女孩张某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几乎天天喝酒,不出门挣钱,不顾家,我多次劝说,被告就是不听,连家庭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下去,我实在受不了,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也曾起诉离婚,为了孩��,我给了被告一次机会。但被告还是不知珍惜,仍然要酒不要我,我也就没有回去生活,双方一直分居到现在。我俩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及原告离家的时间都对者,生活中我不是经常喝酒,只是偶尔喝点酒,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我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2月5日在某某县原某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6月12日生一女孩张某甲。原、被告于2013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后,应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特别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双方缺乏交流与沟通,致使夫妻关系逐渐不睦。且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婚生女张某甲由其自行抚养的请求,因经本院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婚生女张某甲明确表示父母离婚,愿随其母王某某一起生活,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圈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晓 鹏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