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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与缪幼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缪幼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盛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松林、包爱红,浙江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幼亚,曾用名缪优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缪幼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缪幼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缪幼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0元,由原告浙江东海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承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