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贺培昌与王桂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199号原告:贺培昌,居民。被告:王桂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培昌诉被告王桂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培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培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培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培昌负担。审 判 长 安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人民陪审员 郑培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