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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司xx,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负责人:闫xx,经理。申请执行人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工商、车管、银行、房管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四海物流有限公司(2014)阳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亓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