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69号原告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前琴,女,46岁。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筱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