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治刚,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先进,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本院依法受理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