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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民二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晓光与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光,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抚民二初字第890号原告:林晓光,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江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相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德义,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林晓光诉白山市顺达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张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林晓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晓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林晓光承担。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