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执字第6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671-2号申请执行人田涛。被执行人李永国。申请执行人田涛与被执行人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亚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