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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玲珍与张小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珍,张小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王玲珍。委托代理人:陶忠南,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虹。原告王玲珍诉被告张小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小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4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4月26日,被告张小虹向原告王玲珍借款10000元,2008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元,被告分别出具借条载明了上述内容。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玲珍借款134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3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25日起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