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学伟申请孙伟镇等其他案由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伟,陈凤云,孙伟振,孙伟良,崔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伟,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河北街道居民,住蛟河市河北街道林业新村*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202811970********。被执行人:陈凤云,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农民,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炮手沟屯。身份证号码:2202811958********。被执行人:孙伟振(���被执行人陈凤云长子),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农民,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炮手沟屯。身份证号码:2202811981********。被执行人:孙伟良(系被执行人陈凤云次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农民,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炮手沟屯。身份证号码:2202811981********。被执行人:崔艳霞,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农民,住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炮手沟屯。身份证号码:2202811967********。申请执行人张学伟与被执行人陈凤云、孙伟振、孙伟良、崔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陈凤云、孙伟振、孙伟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继承孙文双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告张学伟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分,自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二、被告崔艳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凤云、孙伟振、孙伟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凤云、孙伟振、孙伟良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崔艳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凤云与孙文双(已病故)系夫妻,孙文双生前与陈凤云在居住地有一处94.4平方米平房其它财产尚未查清,申请执行人张学伟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凤云、孙伟振、孙伟良应继承的财产��有一部分未查清,故申请执行人张学伟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本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宏志审判员 王亚军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此件3页,印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