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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凤彩与许海、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凤彩,许海,衡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347号申请执行人丁凤彩,居民。被执行人许海,居民。被执行人衡秀珍,居民。申请执行人丁凤彩诉被执行人许海、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二Ο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1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海、衡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凤彩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1500元)。被执行人许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凤彩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30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21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500元)。案件受理费8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许海、衡秀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车辆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车辆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3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