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良与遂溪县爱丽华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遂溪县爱丽华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吴良,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0015,住遂溪县。被告遂溪县爱丽华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符衍文。住所地:遂溪县遂城镇北门百货公司仓库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诉被告遂溪县爱丽华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即3447.5元、财产保全费2385元,共计5832.5元,由原告吴良负担。审 判 长 莫伟勤审 判 员 何兰芳人民陪审员 童永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