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马馥田、马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马馥田,马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42号。负责人张文秀,行长。被告马馥田。被告马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被告马馥田、马新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夏人民陪审员 李洪生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