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执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大锋、张梅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56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大锋,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小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芳,女,系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昌骁,女,系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大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伍大锋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伍大锋、张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大锋、张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伍大锋的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